傍“快鹿”的统统倒霉了,败诉赔钱还要登报消除不良影响
作者: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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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快鹿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办
时间:2021-12-17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温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各种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温州快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快鹿公司)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近日该公司发布了知识产权维权典型案件。

        快鹿公司是市工业与能源集团所属二级子公司,其前身为温州味精总厂,系浙南地区名牌企业,创始于1958年,主要生产“快鹿”味精、鸡精、速冻食品、调味品等,系全国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浙江省骨干农业龙头企业、浙江省调味品行业龙头企业等,亦是浙江省“老字号”企业。



   一、打击抢注“快鹿”商标、滥用“快鹿”字样的商家

       2019年,温州中院就快鹿公司与瑞安市康鹿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撤销鹿城法院(2018)浙0302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瑞安市康鹿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粉干产品包装上使用“快鹿食品”“快鹿食品系列”等字样等。

       快鹿公司在2004年就已经在粉干产品上使用“快鹿食品”字样,“快鹿”字号在温州地区食品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康鹿公司主要经营区域也在温州地区,对“快鹿”字号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事实应当知晓,却铤而走险,明知故犯,误导被诉侵权产品与快鹿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

       该案件耗时一年多,经历二审以及多次庭审,快鹿公司最终获得胜诉,赔偿快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万元,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另有五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快鹿”“快鹿牌”“快鹿食品”等字样,快鹿集团分别将其诉至温州中院,几家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这一案件维护了快鹿公司这一浙江省“老字号”企业的品牌商誉,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商标恶意抢注、傍名牌等行为,得到多家媒体的报道,而且腾讯、网易等网站均有转载,引起较大关注。该案入选2019年度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温州市政法系统创建“两个健康”先行区首批典型案例、2018~2020年度温州律师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二、“快鹿味精”胜诉“双鹿味精” 

       2020年,快鹿集团发现乐清柳市的李某某食品贸易商行在网上销售一款双鹿牌味精,商品包装显示生产者为温州潘氏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持有人为双鹿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瑞安法院对快鹿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立案,随后两次开庭公开审理。判决被告温州潘氏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快鹿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侵权包装装潢的味精产品等。该被控侵权产品采取和快鹿公司粉状味精近似的包装、装潢,包括包装袋材质、图形颜色等,甚至排列组合方式、间距比例大小、整体构图版式以及突出使用文字、拼音字母的字体颜色均十分相似,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该案系司法层面首次确认了快鹿集团味精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具有“一定影响”和“显著特性”的,从而认定并保护了企业无形的财产权利。该案入选2020年度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该案同样被多家媒体报道,引起较大关注。

三、持续出击,筑牢食安生态保护区

2021年快鹿公司又多次发现市场上有仿冒快鹿味精的味精产品冒出,这些产品品质良莠不齐,严重影响了公司商誉,公司再次重拳出击加大维权力度。

一家署名绍兴佳佳味精有限公司,仿冒产品扰乱市场清风,对该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影响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为了筑牢食安生态保护区,快鹿公司再次打响品牌保卫战。快鹿公司状告绍兴佳佳味精有限公司、瑞安市大鹏调味品商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6日在瑞安法院立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绍兴佳佳味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快鹿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侵权包装装潢的味精产品;被告绍兴佳佳味精有限公司赔偿快鹿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0万元等。

经过这一轮的主动出击,有力打击了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保护了知识产权,维护了企业权益,维护了快鹿味精的市场声誉,为扩大快鹿食品的品牌影响力提供了坚强保障。